往期阅读
当前版: 1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告

  下列当事人发生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汇
   第03版:天平专刊
   第04版:检察专刊
   第05版:司法行政专刊
   第06版:司法行政专刊
   第07版:司法行政专刊
   第08版:最前沿
   第09版:公安专刊
   第10版:公安专刊
   第11版:公安专刊
   第12版:重庆戒毒矫治周刊
   第13版:微服务
   第14版:副刊
   第15版:副刊
   第16版:唱好“双城记” 打造增长极
车辆停在小区内受损 物业公司按过错担责
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失杀人
乘车时被打伤可向承运人索赔
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云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告
公 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遗失启事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告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