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1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辆停在小区内受损 物业公司按过错担责

  上个月的一天晚上,张先生将轿车停放在小区地面规划车位上。次日早晨,他发现车辆左侧有3处刮擦,随即联系物业公司要求调阅监控视频查找肇事者,却被告知该区域监控视频因线路故障已损坏3个月。事后,张先生到4S店对车辆进行维修,花去修理费3000元。那么,张先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942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在接受全体业主委托后,成为小区的管理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车辆刮擦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者,本应由肇事者负责赔偿,但是,物业公司明知监控损坏却不及时维修,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物业公司履职缺位,导致张先生无法锁定直接侵权人,故张先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比例要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而定,如监控设施损坏时间长短,有无采取公示、警示或临时巡逻等补救措施。

  王 涛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汇
   第03版:天平专刊
   第04版:检察专刊
   第05版:司法行政专刊
   第06版:司法行政专刊
   第07版:司法行政专刊
   第08版:最前沿
   第09版:公安专刊
   第10版:公安专刊
   第11版:公安专刊
   第12版:重庆戒毒矫治周刊
   第13版:微服务
   第14版:副刊
   第15版:副刊
   第16版:唱好“双城记” 打造增长极
车辆停在小区内受损 物业公司按过错担责
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失杀人
乘车时被打伤可向承运人索赔
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云阳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告
公 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遗失启事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告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