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群宇物流有限公司:
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03日向你(单位)作出《催告通知书》20251070428号,并于2025年12月0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送达,因电话无法联系,收件人名址有误,现已退回本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作出的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于2025年05月05日22时02分许,在九龙坡区文峰超限检测点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重量超限)车辆,行驶公路(4轴车,车货总质量42.5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交执罚[2025]1070428)。在该处罚决定生效后,因你至今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向你催告履行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