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阳:
本机关已于2025年09月10日向你(单位)作出渝交执罚【2025】107070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09月1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送达,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无法联系,现已退回本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作出的内容如下:
因你于2025年07月28日00时26分许,在九龙坡区盘金路齐火锅(盘龙店)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