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家明:
依据(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855号《民事调解书》陈长侠对你方享有如下债权,你方对陈长侠负有以下给付金钱义务:
你方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陈长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70000元(利息以1200000元本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5年3月3日,你方已偿还1146000元(其中本金为497250元,利息570000元,迟延履行金78750元),尚欠本金702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通知你方:陈长侠已将上述陈长侠对你方享的债权即本金702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并转让给黄兴权。敦促你方向黄兴权履行支付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陈长侠 黄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