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家明:
依据黄兴权分别与曹丽娜、陈长侠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你方对黄兴权负有以下给付金钱义务:
1.(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991号《民事调解书》你方未履行的债务即本金1000000元、利息34051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855号《民事调解书》你方未履行的债务即本金702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通知你方:黄兴权已将上述黄兴权对你方享有的债权:(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991号《民事调解书》你方未履行的债务即本金1000000元、利息34051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855号《民事调解书》你方未履行的债务即本金702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并转让给苏大群。敦促你方向苏大群履行支付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黄兴权 苏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