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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

中国成文法典的起源

  战国初年,魏国君主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结合魏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法经》。《法经》一般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历代律典,论其始祖,都以《法经》为源。

  首先,《法经》所确定的体系,对我国古代刑法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作用。其虽未用律称,却奠定了律统的体系。分为盗、贼、网(囚)、捕、杂、具六篇,所规定者均系“罪名之制”。前四篇为“正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律;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的法律;囚法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盗、贼、囚、捕、杂五篇中有关共同的适用刑罚的原则集中在“具法”中加以规定。这一刑法体系,不仅为当时的魏武侯所承认,而且通过商鞅传入秦国,成为秦国刑事立法的蓝本。汉兴以后,又经由萧何之手,成为九章律的基础。然后,经过曹魏、晋、隋等,直接影响了唐律的制定和《永徽律疏》的编撰。因此,《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体系的基础。

  其次,李悝在《法经》中创设的刑法原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法经》中确立的刑法原则主要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重刑轻罪”。李悝提出的这三条原则,随即就为商鞅、韩非等人所接受,并进一步发展成为一种更为系统、更为完整的学说,经历代统治阶级的认可、倡导,后来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的一条重要原则。

  再次,李悝在《法经》中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也对中国古代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李悝在《法经》中确立的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完全是以刑法为主。这影响中国达两千多年,形成了区别于西方的特殊的以刑法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

  高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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