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家明:
依据(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991号《民事调解书》曹丽娜对你方享有如下债权,你方对曹丽娜负有以下给付金钱义务:
你方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曹丽娜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80000元(利息以1000000元本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5年3月3日,你方已偿还527288.5元(其中利息139488.5元,迟延履行金387800元),尚欠本金1000000元、利息34051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通知你方:曹丽娜已将上述曹丽娜对你方享有的债权即本金1000000元、利息34051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并转让给黄兴权。敦促你方向黄兴权履行支付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曹丽娜 黄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