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我们签过协议,由男方负责偿还这笔贷款。他不还钱,银行为什么把我也告上法院?”近日,收到法院的传票时,罗云表示很不理解。
2021年11月,马刚向银行申请了一笔2万元的贷款,妻子罗云在《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证明书》《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了名。2022年9月,马刚、罗云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银行贷款2万元由男方偿还。然而,离婚后马刚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还款,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将马刚、罗云一并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马刚和罗云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罗云通过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主张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该笔债务由马刚承担,她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马刚既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根据相关规定,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银行当庭出示了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等原始凭证,主张该笔贷款属于马刚和罗云夫妻共同债务,罗云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贷款文件上亲笔签名确认,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马刚、罗云在离婚时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处理,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的规定,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即罗云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归还责任。对于罗云主张不承担归还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天峨县法院作出判决:马刚、罗云共同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万元以及未按时还款产生的复利、罚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汪 璇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除非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也并不能改变债务本身的性质。因此,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夫妻双方均需承担还款责任。
离婚时如果要分割债务,正确的做法是:必须与债权人(银行)协商一致,签订正式的债务转移协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追偿权,保留好相关证据;最好能办理抵押物或还款人的变更登记手续;保留所有还款凭证,以防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