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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主张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

  王某与林某系夫妻,育有一子小王(目前8周岁)。王某与林某因感情不和分居3年,分居期间小王随王某生活,生活、教育等开销均由王某承担。王某现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林某承担部分分居期间小王的抚养费。

  本案中,对于王某是否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能向林某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王某可以向林某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法律实体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林某在分居期间未承担过子女的抚养费,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小王可以请求林某支付抚养费。

  从法律程序上看,虽然离婚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案由,主张的主体也存在差别,但让子女再另外提起一个诉讼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中,虽然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主体应为小王,但假如让小王另行提起诉讼,不但会增加诉累、拖延拿到抚养费的时间,还可能因抚养费问题引发后续矛盾对孩子造成伤害。婚内抚养费是王某为承担抚养义务而实际产生的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权益,直接抚养子女的王某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林某主张抚养费。

  从实践中看,夫妻分居的情况在实际中并不少见,但婚姻关系的存续,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担子女抚养费支付义务,分居也并不意味着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的保障,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双方是否分居、是否离婚而改变,所以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一方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可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数额的抚养费。妥善办理离婚案件既关乎“小家”和睦,也关乎“大家”稳定,正确处理离婚诉讼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各种法律关系,才能真正促进纠纷妥善化解。

  徐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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