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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赁期限届满拆除房屋装修应赔偿

  李某于2023年承租张某名下商铺做经营使用,双方约定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须保证无设备损坏,固定装修不得损坏,否则需承担维修责任。李某在承租商铺后对房屋内的吊顶、墙面、楼梯等进行了装修改造,房屋租赁期满后,李某擅自将商铺的吊顶、墙体、楼梯、水电路等固定装修毁损,造成商铺无法正常使用。李某对此声称只要是可以拆卸的都是可以移动的。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及使用后的状态返还租赁物。装修物分为已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两种情况,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如空调、热水器、可拆卸家具等,其所有权仍归属于承租人,原则上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取回;但是已形成附合的装修,如地板、吊顶等一般不允许承租人拆除。因装修材料与房屋结合后丧失独立性的状态,成为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承租人原就装修材料等动产的所有权消灭,房屋等不动产所有人因附合取得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合同期满,其装修形成的附合物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属于出租人;因承租人拆除造成房屋损毁,属于侵犯出租人的财产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自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其中部分装修如楼梯、墙面装饰板、吊顶天棚等已与房屋形成一体,擅自拆除,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责任,如果不能恢复原状,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损失。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固定装修要完整无偿地移交给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内部的固定装修装饰因添附而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房屋成为整体的物。李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租期届满后不能续租可能导致的装修损失,其在租期届满后不能续租的情况下,应当将固定装修完好地移交给张某,并在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内搬离,但李某却采取将房屋的固定装修楼梯、灯具、吊顶、天棚等进行了拆除,破坏了墙面、地面,影响了房屋基本使用,导致张某的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程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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