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12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出租人出售房屋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该法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该法第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汇
   第03版:最前沿
   第04版:深关注
   第05版:司法行政专刊
   第06版:天平专刊
   第07版:天平专刊
   第08版:公安专刊
   第09版:公安专刊
   第10版:公安专刊
   第11版:案侦录
   第12版:微服务
   第13版:案与法
   第14版:理论窗
   第15版:副刊
   第16版:副刊
承租人租赁期限届满拆除房屋装修应赔偿
中介收租后跑路 房东应否退租金
出租人出售房屋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离婚时可主张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
遗失声明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寻亲公告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