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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函上对方仅加盖财务专用章,加工厂险些收不到欠款,法官提醒:

财务专用章并不具备签约效力

  A公司与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B公司在A公司出具的发票和对账函上加盖其财务章后,B公司以财务章系法定代表人私刻为由拒绝承担支付欠款责任。法院究竟会怎么判呢?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发票两张,共计35084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两张发票上加盖其财务章。2024年7月4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公司对账函一份,该对账函列明的原、被告往来账目为:截至2024年6月18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17028元;截至2024年7月4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35084元;上述款项共计52112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对账函的“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其财务章。

  后原告A公司将被告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上述财务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同时以该财务章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刻为由辩称对该部分欠款不承担责任,但被告B公司陈述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B公司能否以财务章系法定代表人私刻为由拒绝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

  庭审中,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发票两张,被告均加盖了其财务章。且陈述“我方认可在账单上加盖财务章的真实性,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据此,该财务公章真实存在,并已在被告的其他业务中予以使用。也就是说,该财务公章在被告对外业务上使用是被告认可的,且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所涉对账函及发票上加盖财务章的行为不是被告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对账函及发票上均加盖其财务章,是对对账函及发票内容的认可。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财务专用章和公司印章,法官作如下提醒:

  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公司使用专用印章比如财务章代替公司印章的情况。

  公司印章与财务专用章的关系。目前立法上关于二者的界定比较模糊,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含关系,即财务专用章是公章之一;二是并列关系,即二者是并列的。实践中,大部分法院支持的是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印章,更倾向于并列关系。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财务专用章有其专有功能,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效力。

  在订立合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已在合同上签字、约定该合同签字即生效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再者,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公司应当完善印章管理。公司在管理运营中,应当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严格其适用范围。采用设置专门使用申请表、印章管理人员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等方式,降低印章使用风险。做好风险预判及应急处理方案,出现法律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损失降至最低。石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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