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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后未履行合同应退还货款及定金

  定作合同纠纷,是指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过程中产生的合同争议。近日,安徽省固镇县法院任桥法庭审结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

  经查明,2022年7月,小李与小吴达成约定,由小吴为小李在其餐饮店定作一个3.2米的鱼缸,包工包料费用总计8888元。小李于2022年7月4日通过微信向小吴转账2000元,备注“鱼缸拆装定金”,又于7月11日转账8888元,备注“鱼缸制作费”。然而,鱼缸安装后出现开裂问题,小李联系小吴维修,小吴却未履行维修义务。

  2022年12月,双方再次协商,约定小吴为小李重新定作一个鱼缸,包工包料费用8000元。小李于12月20日通过微信向小吴转账4000元,备注“鱼缸订金”,双方明确约定2023年1月16日进行安装。但到了约定日期,小吴既未送货也未安装,无奈之下,小李只能另找他人完成鱼缸定作安装。

  小李认为小吴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多次协商退还6000元定金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指出:在本案中,原告小李两次通过微信委托被告小吴定作鱼缸,且均为包工包料形式。第一次定作鱼缸价款8888元,小李在支付2000元定金后,又全额支付了定作款;第二次定作鱼缸价款8000元,小李支付4000元定金后,小吴却始终未履行定作安装义务,其行为明显构成违约。鉴于小李已另寻他人完成定作安装,对于小李要求小吴返还第二次定作鱼缸定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针对第一次定作鱼缸的2000元定金退还的问题,法院认为,小李在支付定金后又全额支付定作款,依据相关规定,小吴应当退还该笔定金。因此,对于小李要求返还第一次定作鱼缸定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样予以支持。

  最终,依照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吴向原告小李返还6000元。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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