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6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支队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在十五日内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经催告仍不前往接受处理或无法联系。我支队依法进行了处罚,现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领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