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春波 刘兴光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路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精准发力,推动完善民事检察和解制度。
坚持谦抑性原则
在民事检察和解中,检察机关要遵循自愿、合法、公正、效率原则。保障自愿性是和解的前提,要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和解的性质、效力及法律后果,引导其自主表达意愿,杜绝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坚守合法性原则,对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公正性要求检察机关平衡各方权益,确保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诉权平等,保障司法公正。效率性则要求合理确定和解期限,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及时审查固定内容,对无法达成和解的案件快速推进后续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
完善内部机制
完善内部机制是优化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关键支撑,需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为核心,构建协同高效的工作体系。一方面,上级检察院依托专业优势,在法律适用、和解方案审查等关键环节提供精准指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研讨等方式,明确合法性边界;基层检察院则聚焦当事人沟通,深入梳理纠纷背景、利益诉求及争议焦点,通过常态化释法说理推动对立双方从对抗走向协商。另一方面,完善民事检察、控告申诉、法律政策研究等部门力量协作机制。案件受理时,由控申部门梳理当事人信访诉求,为和解提供情绪疏导基础;办理过程中,民事检察部门主导协商,研究室同步研判和解方案的合规性;结案后,联合开展“回头看”,跟踪协议履行情况,推动民事检察和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多元参与
强化多元参与是提升民事检察和解效能的重要路径。一是主动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依托综治中心集群众诉求、矛盾调解、法律援助、诉讼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优势,将民事检察和解嵌入基层治理体系,借助其专业调解力量,弥补检察机关在专业领域上的不足,提升民事检察和解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二是建立与法院、行政机关的衔接机制。与法院细化司法确认、协议履行等环节的衔接程序,实现和解与法院执行的衔接;对涉及行政机关职责的纠纷,协调行政机关参与和解,促进行政调解与检察和解的协同发力。三是落实公开听证制度。对争议较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以及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启动公开听证程序,邀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与,以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凝聚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