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琼(居民身份证号:512324197507220629):
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13日向你作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案号:20251060611,并于2025年9月1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送达,因无法联系收件人,不能正常妥投。现已退回本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作出的内容如下:
你驾驶渝AA91431于2025年07月24日15时33分在江北区龙湖源著天街4号门附近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行为,违反《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 3000.00 元(叁仟元整)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