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商业银行是否有权基于借款人在他行的违约记录主张对方违约并提前收贷?近日,北碚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商业银行起诉借款人,要求其提前偿还借款的案件。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双方达成提前偿还利息,剩余本金按约分期偿还,商业银行再提供一个半月延展履行期的调解协议,使该案得以成功化解。
原告系一家商业银行,原被告于2025年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60余万元,双方约定到期后还本付息,被告以其所有的不动产设立最高额抵押,另有两名亲属对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原告在出借资金几个月后通过被告的《个人信用报告(机构版)》获悉被告在其他商业银行存在借款逾期行为,该行为导致被告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原告认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关于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贷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的约定,被告在他行的逾期行为已危及其资金安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提前还本付息。
被告则认为自己与其他商业银行的逾期债务并未涉诉,而是处于和解阶段,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未到期,应当继续履行。
在充分掌握案情后,审判团队为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采取了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的递进式调解策略。
深入沟通,凝聚共识,奠定调解基础。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后,精准归纳出本案的唯一争议焦点——被告在他行的逾期记录,是否危及原告贷款资金安全,进而构成符合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要件。关于该点,原告内部法务与客户经理存在意见分歧,为将工作做细,承办法官前置性地协调原告内部,主动联系其法务与客户经理,统一思想认识,扫除了因内部沟通不畅可能导致的调解障碍,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库网”结合,以案释法,引导理性预期。承办法官借助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等权威平台,检索类案裁判规则,并向双方明晰:司法实践认定“危及贷款资金安全”通常需有更严重的情形(如濒临破产、已发生实质违约等),明确指出本案情况与类案存在显著差异,原告的诉求在诉讼中存在不被支持的重大风险。通过客观中立的案例展示,引导双方,尤其是原告方,从“坚持己见”转向“理性评估”,为接受调解方案创造可能。
精算成本,剖析利弊,凸显调解优势。在双方对法律风险有初步认知后,承办法官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机会成本等方面向双方释明诉讼周期长、诉讼费较高以及涉诉记录对原告资金使用效率及被告商誉的影响,通过系统化的成本分析突出调解本身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
紧扣事实,寻求共赢,达成调解协议。在前三步铺垫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紧扣被告已提供足额抵押及最高额担保的关键事实,以增强原告贷款资金的安全保障和尽量降低被告负担为着力点,引导双方达成被告提前支付部分利息的调解协议。考虑到被告存在资金周转的现实压力,原告最终同意提供一个半月的宽限期。
最终,被告在一个半月内提前归还某商业银行10万余元的利息,并分三期于2027年前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欠本金。
通讯员 刘思洋 王璟玥 记者 杨 雪
法官说法▶▶▶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贷款资金的安全性是其运转的核心关键,当借款人信用状况发生变动时,商业银行可能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以避免更大资金损失。但对于借款人而言,高额的借贷资金往往用于企业经营,一旦被判决提前还款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会对个人征信及企业商誉造成影响,甚至会导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影响其生存发展。
在该案的调解中,承办法官并未采取“就案办案”的简单思路,而是以“如我在诉”的理念,精准把握了商业银行控风险与借款人求生存的双重需求,创新性地提出“提前付息+延展宽限期”方案,在商业银行的刚性风控需求与被告的生存发展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体现了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企业发展的司法担当,也是“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生动写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