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远(重庆)工贸有限公司、柏芳、崔小林、柏中棚:
我叫俞畅(以下称本人)。2024年4月2日,柏芳、杜林和本人签订《合伙协议》;2024年4月28日,柏芳、崔小林、柏中棚和所谓的俞畅签订《斯远(重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远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24年5月7日,柏芳、杜永林和本人签订《合伙协议》;2024年9月21日,柏芳、杜永林和本人签订《协议书》,解除三方于5月7日签订的《合伙协议》;2025年2月21日,斯远公司和本人就本人100万元投资款的有关事宜签订《协议》。
因2024年4月28日《斯远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乙方(受让方)俞畅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加之柏芳、杜永林和本人在2024年9月21日签订《协议书》确认2024年5月7日签订的《合伙协议》已经解除,本人没有成为斯远公司的股东。为此,本人特通知斯远公司、柏芳、崔小林、柏中棚:
解除柏芳、崔小林、柏中棚在2024年4月28日和俞畅签订的《斯远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通知
通知人:俞畅
二0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