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告
下列当事人发生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