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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函

  斯远(重庆)工贸有限公司:

  我叫俞畅(以下称本人)。2025年2月21日,贵公司(甲方)和本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并应当退还乙方缴纳的100万元投资款。现乙方放弃部分权利,同意甲方退还90万元。甲方同意在2029年12月31日前退还此90万元,并将公司的名下资产作为抵押(详见资产抵押协议及资产抵押清单),在签订本协议后5日内办理相应的抵押手续。”

  《协议》签订后,贵公司既不签订资产抵押协议,也不办理《协议》所约定的资产抵押手续,不愿意将贵公司名下的资产抵押给本人作为退还本人投资款的担保。其间,虽经本人多次沟通,但毫无收效。现本人特催告贵公司:请贵公司在5日内与本人签订资产抵押协议、办理相应的抵押手续,若贵公司逾期办理,责任自负!

  催告人:俞畅

  二0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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