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告
下列当事人发生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0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