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9岁的小轩(化名)跟随父母前往同一小区的朋友家做客。朋友家中饲养了一只未束犬链的金毛犬。在聊天过程中,小轩出于好奇用玩具反复拍打金毛犬头部。金毛犬被激怒后,突然扑咬小轩,致其手臂和腿部多处受伤。
小轩父母认为,宠物狗主人未对犬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判决宠物狗主人赔偿医疗费、疫苗接种费等共计7000元。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系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本案中,宠物狗主人违反规定,未对犬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存在管理疏漏,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小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反复挑衅犬只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的安全界限,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错;小轩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脱离安全监管范围时未及时干预,未尽到应尽的教育、保护义务,亦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该院依法判决:宠物狗主人依法承担40%的赔偿责任,需赔付小轩医疗费等共计2800元;小轩的父母因监护失职,应自行承担60%的损失,即4200元。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全程保护义务,放任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需依法担责,未成年人的父母要以身作则履行好第一监护人职责,避免因监护缺位引发悲剧;同时,动物饲养人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外出遛犬还是室内饲养,均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外出需拴束犬链、戴嘴套,室内也应做好隔离防护,降低动物伤人风险。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