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表示不愿意抚养子女,法院将会如何判决呢?近日,湖南省岳阳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例:
2005年,龚某某(女)与熊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两人的大儿子大熊出生。2013年,小儿子小熊出生。小熊发育迟缓,经有关部门认证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
龚某某与熊某婚后偶有争吵,但总体夫妻感情尚好。2023年,龚某某开始外出务工,自此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同年,龚某某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龚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龚某某在广东东莞务工,熊某在老家抚养孩子,二人很少联系。
2025年,龚某某再次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为维持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长,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龚某某和熊某分歧较大,均表示希望由对方抚养小熊,导致调解一直没有结果。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离婚双方均不愿抚养身有残疾的孩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判决驳回了龚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予龚某某和熊某离婚。判决生效后,龚某某和熊某均表示服判息诉。
评析: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处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仅应综合判断父母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等事宜。
本案中,龚某某和熊某的未成年婚生子小熊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龚某某和熊某虽均同意离婚,且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同时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把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好的重要性,应同等于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重要性。
龚某某和熊某对于婚生子小熊的抚养互相推诿,甚至视其为累赘,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必须应予规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孩子有缺陷或患有其他疾病等就放弃抚养孩子。因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如果法院强行判决孩子归某一方抚养,抚养一方会视为一种负担,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