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在线诉讼勃兴,为先行国家推进证据规则的引领性建设提供了新的可能。在线诉讼的实践表明,传统证据普遍以电子化材料呈现,电子证据通常以复转化材料递交,二者共同促成了跨越物理与数字空间的“双轨性”融合应用。相应的规则建构亟须遵循在线诉讼举证转化件原理,即证据资格既取决于源证据本身,也取决于举证转化过程是否对其造成实质性影响。该原理在继承既有转化件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要求在线诉讼中首先依据线上叠加因素进行等同性判断,再回归线下形式审查源证据资格,从而确立以在线举证转化件的附加性规则为立规重心。
基于此,我国应当调整关于电子化书证、物证“视同原件、原物”的现行规则,增补当事人、证人线上作证中的隔离、妨碍及境外作证规定,细化电子证据复制转化应用的专门性规则,以实现在线诉讼举证规则的精细化创新。刘品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