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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关于对强拿硬要的认定

  案例:

  有多次盗窃、寻衅滋事前科的张某,明知自己囊中羞涩,毫无消费能力,却接连在6家洗浴中心内肆意消费。每次“潇洒”享受完毕后,张某便露出无赖的吃相,以身无分文为由,蛮横拒绝支付费用。经统计,张某吃“霸王餐”累计金额2500余元。

  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经济纠纷,通过诉讼途径即可解决,不宜纳入刑法规制。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无力支付,却在多家洗浴中心连续消费后拒绝付款,其行为完全符合“强拿硬要”的行为特征。从主观故意角度分析,张某多次实施类似行为,且具有盗窃、寻衅滋事前科,可见其并非因一时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而是故意利用洗浴中心服务先消费后结算的模式,恶意逃避费用支付,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恶劣手段获取免费服务的行为,并非普通经济纠纷中常见的因消费争议或暂时经济困境导致的欠款不还。

  从行为后果来看,张某在6家洗浴中心实施该行为,累计金额2500余元,不仅给商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扰乱了洗浴中心正常的经营秩序,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和社会诚信环境。同时,其蛮横拒绝支付费用的无赖行径,对商家的经营活动和其他消费者的消费体验都造成了负面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此外,如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经济纠纷,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无法对张某的恶意行为形成有效威慑,难以实现法律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而将其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符合刑法对该类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目的,能更有力地打击此类恶意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公民、商家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刘松茂 赖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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