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广超
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针对罪行较轻但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执行。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拘役罪犯“回家权”。允许拘役罪犯服刑期间短暂回家,是刑法对罪行较轻的犯罪行为采取的人性化、社会化处罚方式,让拘役罪犯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社会的支持,以促进教育改造和顺利回归社会。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和犯罪治理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轻微犯罪已成为刑事治理的主要对象。在轻罪治理背景下,依法落实和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现代司法文明与进步的应有之义。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执法司法机关立足职能,积极探索“唤醒”拘役罪犯“回家权”。然而,拘役罪犯“回家权”的落实保障情况并不乐观。最高检2024年发布的刑事执行白皮书显示,全国拘役罪犯回家权行使率不足5%,几乎处于“休眠”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拘役罪犯本身不知道或不想行使该项权利。不少拘役罪犯对服刑期间每月可以回家的法律规定不了解,看守所也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导致该项权利不为拘役罪犯所知或者知之甚少。但也不排除存在极个别拘役罪犯知晓权利但不愿申请。
公安机关不愿或不会履行该项权利。一方面,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可能出现意外或者逃跑、再犯罪等监管风险,进而可能导致公安机关责任倒查。另一方面,目前公安机关关于执行拘役罪犯“回家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导致实务中存在很多障碍。
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不能或能力不足。一方面,刑法在规定拘役罪犯“回家权”条款上用了“可以”一词,意味着公安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由裁量,并非只要申请就应批准,检察机关监督范围有限。另一方面,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是否落实拘役罪犯“回家权”问题开展监督相关规定不明确,以致检察监督力度和刚性不够。
对此,笔者认为,需要执法司法机关突破“安全至上”的传统思维,在制度创新中寻找权利保障与风险防控的最佳平衡点,综合施策让拘役罪犯“回家权”从唤醒到全面激活。
深化权利保障理念,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签署权利义务告知书、法制教育宣讲、监室张贴告示牌等方式告知拘役罪犯每月可以回家的法律规定,说明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流程、审批时限以及控告申诉渠道,确保每一名拘役罪犯清楚自己的权利。
细化配套措施,增强制度适用的可操作性。执行机关、司法机关可以联合制定公开透明的拘役罪犯回家审批工作指引,明确“回家权”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督管理等执行标准,具体包括申请、调查、评估、公示、批准、备案、回家监管、出回所等环节,将“可以”转化为可操作的“应当”情形。
加强技术赋能,丰富拘役罪犯回家监管手段。可以参考借鉴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引入担保机制,对获准回家的拘役罪犯实行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除了保证人监督之外,可以探索使用电子手环、实时定位等技术手段,确保拘役罪犯回家期间全程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