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舟飞帆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机关已于2025年06月19日向你作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通知书》(案号:20241081116),并于2025年06月2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该文书,于2025年06月22日因派送异常(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电话无法接通)退回本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作出的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的渝D3998学于2024年08月25日09时35分在南岸区广黔路存在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