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波(身份证号:510213197904122014):
本机关已于2025年06月20日向你作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通知书》(案号:20241081999),并于2025年06月2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该文书,于2025年06月22日因派送异常(迁移新址不明/电话有误)退回本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作出的内容如下:
经查你驾驶渝APT701于2024年12月06日09时03分在南岸区经盛路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你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