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士海 周伟伟
司法实践中,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但是因赔偿达成一致等问题,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无法取得联系,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能否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呢?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充分关注被害人的意见和诉求。但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从该司法解释内容看,被害人不同意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不能直接否定检察机关作出该决定,检察机关应该结合案情及被害人的具体诉求,最终审慎作出决定。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应对被害人的诉求进行认真考量。如果被害人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那就应该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尽量满足被害人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最终确定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反之,如果被害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提出超出常理的要求,且涉罪未成年人符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依然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要对被害人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钝化社会矛盾,还可以引导被害人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