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2年前,我因购房向谢某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限届满,我准备向谢某还款时,无法联系到他,没有人知道他的去向和联系方式,他的亲戚中也没有人愿意做财产代管人。考虑到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将要支付更多利息,我很着急。请问,联系不上债权人,应如何归还借款和利息?
编辑答:
借款到期后,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还款的,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来及时还清欠款。所谓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使消灭债务的制度。办理提存的机关是公证机构。
根据民法典第570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谓债权人下落不明,是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不知道去向,或因为债权人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查找。所谓难以履行,是指在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如果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的,则不能认定是难以履行。
你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你可以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提存条件的,即予以办理提存公证,此时你可以将归还谢某的本息打入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内,由公证处按法定程序交付债权人谢某。自提存之日起你与谢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不用再继续支付借款的利息。根据民法典第573条的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