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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未造成损害
仍然应给予行政处罚

  读者问:

  我下班走到小区楼下时,一个啤酒瓶从天而降,我被吓得摔了一跤,虽未受伤,但十分气愤,于是立即报警。警方经查看小区监控视频,确定啤酒瓶是住9楼的王某扔的。面对民警的询问,王某承认是自己抛的啤酒瓶,但认为未发生任何后果,没什么大不了的。请问,高空抛物未造成损害后果就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吗?

  编辑答:

  根据民法典和刑法的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侵权人是否应给予治安处罚,则没有规定。

  为了填补立法上的空白,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5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列了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1.考试作弊,即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3.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的行为;4.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5.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6.升放孔明灯,即违反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7.无人机“黑飞”,即违反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升空物体的;8.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10.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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