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晓文:
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作出渝交执罚【2025】1070778号行政处罚决定及道路运输重点监管风险告知书,并于2025年11月1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送达,因无法联系,现已退回本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作出的内容如下:
因你于2025年08月11日08时36分许,在江北区双溪公租房A区-西门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多次严重超限运输、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客运经营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将纳入道路运输重点监管名单,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拒绝上述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详情请登录市交通运输委网站(https://jtj.cq.gov.cn/)核实,请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守法出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