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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渝0152执3977号

  关于被执行人张恩华、王文帅、叶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本院认为,叶龙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叶龙、王文帅、张恩华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叶龙、王文帅、张恩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张恩华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叶龙犯有数罪,依法数罪并罚。综合全案情节以及叶龙、王文帅、张恩华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叶龙、王文帅、张恩华非法猎杀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叶龙、王文帅、张恩华的侵权行为后,在适格主体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叶龙、王文帅、张恩华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22080元,连带承担鉴定费5000元,并在重庆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文帅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恩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枪支、头灯、弹弓、射钉弹、铁弹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叶龙、王文帅、张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人民币22080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

  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叶龙、王文帅、张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重庆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该判决生效后,张恩华、王文帅、叶龙未按判决在重庆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于2025年10月30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上。

  特此公告。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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