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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舒楚寒
本报讯 《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20日起施行。9月18日,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种及灵对《办法》进行了深入解读。
市司法局副局长殷洁,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廖聪全,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银政,永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甘宇出席会议。
种及灵介绍,《办法》作为全国首部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省级政府规章,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严控频次、提高质效”和“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原则,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办法》聚焦“谁来查、查什么、怎么查”三个方面,全面规范涉企检查工作体系,让检查更规范、企业更有感。聚焦“谁能查”,在明确可以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同时,严禁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检查。聚焦“查什么”,明确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或者清单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检查。目前,已编制形成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608项,对应细化3120项检查内容,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官网查看,对于这些内容之外的检查,企业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执法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针对企业反映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办法》规定,鼓励采取“综合查一次”、简单事项“一表通查”。例如,对餐饮企业检查时,可以将市场监管、消防、应急等多个部门的检查事项整合起来,由一个或多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一次性集中检查,以有效避免重复检查。
针对困扰企业的检查不规范、标准不明确问题,《办法》明确,在国家部委制定行政检查标准的基础上,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细化本行业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要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协调。
针对社会诟病的随意检查、任性检查问题,《办法》要求日常检查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实施主体、事项、依据、对象范围、方式、频次等;同时,还规定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数量,未经审批不得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行动。
值得一提的是,在“严控频次、减少干扰”作为优化涉企行政检查的重要工作目标基础上,《办法》并非一味追求检查数量的减少,检查频次的降低,更加关注行政检查质效的提升。比如《办法》明确规定对投诉举报等引发的线索核查、突发应急状况等引发的即时检查等,没有规定次数限制和频次限制。对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加强监管。
我市从去年6月开始,全面推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今年初,又对涉企行政执法改革进行系统部署,在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体制机制方面形成了很多务实管用的经验做法。“《办法》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将成熟定型的改革举措通过立法加以固化。”种及灵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难题,有力推动涉企行政检查从“随意查”到“规范查”,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更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