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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因生病去世 继承人应限定还款

  黄某某向施某某出借款项,施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赵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尚在还款期限内、保证责任已经产生时,赵某某生病死亡,其配偶刘某某和儿子赵某系法定继承人。现原告黄某某将施某某、刘某某以及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债务人施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刘某某和赵某在继承赵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责任终止说。保证合同并非单纯的财产性合同,而是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即保证人不同于债务人,保证人是以其自身信用作为担保,一旦保证人死亡,其信用随之消失,保证人特定的人格和身份属性随即消失,债务担保的人身基础亦不存在。因此,当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终止。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保证责任继承说。保证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并不依附于人身,不会随保证人死亡而自然终止,而是移位于继承人。因此,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不会消灭,应由继承人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虽是一种信用担保,但保证人具备清偿债务能力,设立担保的价值才能够实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责任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合意,合同生效之时即产生,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因此,保证责任本质是财产责任,不因保证人死亡而消灭。保证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条款继承遗产后进行债务清偿。本案中,赵某放弃对赵某某遗产的继承,故刘某某应在继承赵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王珍丽 张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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