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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告

  蒲朝华:

  本机关已于2025年09月04日向你(单位)作出渝交执罚【2025】107059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09月0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送达,因收件人地址查无此人,无法联系,现已退回本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作出的内容如下:

  因你于2025年06月18日10时18分许,在九龙坡区西彭响堂路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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