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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宠物狗后悉心照顾,却因狗狗挣脱逃走被告上法庭,法院:

构成无因管理 无过错不担责

  2024年9月14日,王某将其饲养的宠物狗带至某公司附近玩耍,因未拴绳子导致宠物狗走丢。园林维护员发现后,便去驱赶该宠物狗,后被驾驶汽车经过的洪某拾得,洪某留下园林维护员电话,并在原处等候约8分钟后离开。在此期间,王某或其家人未出现在监控镜头所涉区域。

  当日,洪某寻找狗主人未果后便将狗放在宠物店寄养,并在各平台及宠物医院发布招领信息,还发动身边朋友转发,以便宠物狗的主人能够尽快将宠物领回。2024年9月18日,洪某将宠物狗从寄养的宠物店接走,准备带到自己的空置房屋先行安置,不料,即将到达该房屋时,因其购买的胸背尺码较大,该宠物狗挣脱逃走,洪某寻找未果。

  9月18日晚,王某通过报警得知宠物狗被洪某拾得,认为洪某在明知宠物狗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实施了侵占并遗弃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洪某赔偿因其故意遗弃宠物狗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洪某将狗拾取后寄养照料,其行为与王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从洪某的一系列举动看,虽然最终宠物狗丢失,但洪某没有造成该损害后果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洪某已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主张案涉宠物狗对其具有重大意义,但其在遛狗时并未拴绳,也未及时发现宠物狗丢失,案涉宠物狗丢失系因王某作为监管人的失责导致。而洪某在拾得宠物狗后向园林维护员留下联系电话,并原地驻车等待狗的主人。寻找主人无果后,又出资将狗寄养在宠物店、购买胸背等,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领启事,可以认定洪某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笔者认为,王某主张洪某实施故意丢弃宠物的行为不能成立:首先,洪某在拾得案涉宠物狗后所做的一系列的爱心行为,可以看出洪某并无恶意占有或伤害该宠物狗的意图,其在实际支出了管理费用后,再恶意将该宠物狗丢弃不符合常理;其次,洪某在拾得案涉宠物狗后购买了宠物牵引绳,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在外对宠物狗的约束、管理责任,因该牵引绳胸背尺码较大,洪某又与该宠物狗相处时间不长,宠物狗自行挣脱胸背后走失具有一定合理性。综上,洪某在拾得宠物狗后的管理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王某要求洪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最终法院不予支持。

  汪 昕 冯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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