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万媛先生/女士及重庆到家了琇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王芳之委托,指派张永律师就您及中介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特向您致函如下:
2025年5月23日,您与委托人通过经纪方重庆到家了琇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由您购买委托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49号1幢2-1号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25年6月9日买卖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变更为人民币壹佰柒拾肆万元整,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后中介公司已告知委托人您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未通过,没有办法支付委托人的剩余房款,联系不上您,中介公司也再三推诿,您已构成根本违约。
请您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在2025年9月30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1,640,000元(大写:壹佰陆拾肆万元整)。若您未在上述期限内足额支付购房款,委托人有权不退定金并另行处置房屋。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由您承担。
特此函告
送:重庆到家了琇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
张永 律师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