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 伟
案例:
2025年4月12日19时37分,在重庆西站巡逻的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三大队)执法人员发现渝A∗∗∗37号小型客车正在上客,立即上前对其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初步了解到乘客与驾驶员均互不认识,由中间人介绍乘坐此车前往涪陵,存在非法营运嫌疑。但驾驶员刘某拒不配合调查,还启动车辆准备冲关,被执法人员制止后,刘某又阻碍调查乘客,并拳击一名辅助执法人员面部,致其倒地。随后,刘某又煽动围观群众指责执法人员,还联系帮手赶到现场将乘客强行带离,致使案件调查被迫中断。
公安机关当日对刘某进行治安调查,随后三大队对其涉嫌非法营运行为开展调查,但刘某矢口否认存在非法营运事实,并多次联系乘客串供作伪证。为查明事实,执法人员赶赴涪陵对乘客进行深入调查,并对驾乘双方所称的介绍乘车中间人进行询问。
6月9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暴力抗法的行为给予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6月19日,应刘某要求,三大队举行听证会;7月12日,刘某到三大队接受处理,承认非法营运事实,并对其暴力抗法行为道歉,三大队依法对刘某下达处罚决定书。
评析:
本案的成功处置,引发了笔者对执法过程、执法程序、执法制度和执法提升的深度思考。
启示之一:执法全过程记录也是执法机构自证清白的制度设计。在前期调查和听证环节,刘某均坚称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粗暴执法。听证过程中,通过执法记录仪回放,清晰再现了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和劝导配合调查及制止行政相对人企图实施冲关危险行为的情况,使刘某及其代理律师无言以对;并再现了乘客张某陈述的乘坐该车从重庆西站到重庆涪陵需每人支付70元车费的证词,成为执法部门对刘某作出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从整个处理过程来看,虽然刘某采取了拒绝接受调查、干扰调查乘客、串供诋毁事实、污蔑执法人员粗暴执法等系列自认为“有效”的行为,但执法记录仪还原的事实,证明了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置恰当。
启示之二:履行听证程序也能获取证据。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三大队认真应对,采取了模拟听证的方式,先行查找当事人可能提出质疑的关键点,拟定了执法机构需要查证的疑问,并确定了揭示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措施和方法。在正式听证过程中,通过环环相扣的发问,揭示了当事人及乘客串供企图作伪证中存在的相互矛盾,充分揭露了当事人企图通过虚构事实掩盖违法行为的目的,成为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力补充证据。
启示之三:保持冷静与克制是惩治违法行为的必要素养。面对当事人刘某的拒不配合、言语挑衅乃至暴力攻击,执法人员保持了极大的忍耐和克制,没有被当事人的恶劣行径激怒,表现出了“善战者不怒”的修养,控制了事态发展,打破了当事人制造混乱以逃避查处的目的,避免了以暴制暴带来的不良社会效果,为后期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治安拘留和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创造了条件。
启示之四: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可以反证违法事实是重要的办案理念。当事人一直以供职装修公司、需每日往返涪陵与主城、车载乘客均为中间人的朋友系免费乘车为由企图掩盖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从收集对当事人有利证据的角度进行深入调查,反而揭穿了当事人的谎言,特别是刘某与乘客提供的介绍乘车的中间人各不相同,且互不认识,恰恰证明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中间人介绍乘车”作为营运案件调查的普遍难点,在本案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堪称“突破性”效果。
该案在上级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执法人员不懈努力,得以成功处置,让执法人员获得有益启示的同时,也让大家看到了在查处非法营运工作中还需提升的方面:第一,为了防止案件后续处置增加执法、调查难度,必须抓住时机控制涉案车辆;第二,要及时分离驾乘人员,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驾乘双方串供作伪证;第三,建立赋予一线队员短距离运送乘客的临机处置机制,有利于鼓励乘客提供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