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方面,也是完善中国特色法律监督机制的应有之义。救济性公益诉讼对风险治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为了从前端避免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建议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时构建预防性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增强检察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检察机关参与风险治理的路径需倚重预防性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其立案条件的审查重点应设定为具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其立案范围应限定于“重大风险”,聚焦于“不可逆风险”,侧重于“系统风险”;其办案方式应进一步完善预防性起诉前检察建议和起诉前磋商制度。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