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深圳阿尔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我所与刘志权(身份证号232332198008170310)于2025年8月1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针对我所基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欠付顾问费本金、延期支付的利息等)于《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完成之日起依法转让给刘志权。请贵单位将该款项后续直接支付给刘志权。
特此通知。
本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重庆法耕律师事务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