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 菲
为改变假释适用率长期较低的司法现状,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2023年4月,两高两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加大对假释工作的同步监督力度,强化对提请、审理、裁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对违法、不当假释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假释罪犯的活动要加强法律监督,积极稳妥推进假释制度适用,以期能够真正实现假释制度的功能价值。
具体而言,一方面,创新监督方式和手段,健全对假释活动的全流程监督机制。“事前”充分用好调查核实权,在审理监狱抄送的提请假释材料时,要强化对相关证据的实质审查,既要审查刑罚执行机关的教育改造材料、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执行法院出具的财产性判项证明材料等真实性、合法性,也要加大对支撑上述证据的原始性材料真实性、可靠性的审查力度。“事中”强化对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查,引入检察听证制度,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需要以公开听证方式办理假释的案件,可以组织假释听证会,允许拟假释人员、监狱代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必要时可以引入被害人、律师等相关人员,构建一种“面对面”的对话平台,就拟假释人员的刑罚执行情况、狱内改造表现、再犯罪风险及释放后的监管条件等发表意见和观点,最大限度地保障假释的公开公正。“事后”加强社区矫正监督。检察机关要定期开展假释人员动态清查活动,摸清底数,谨防“假释”变成“真释”,强化交付职责和监管职责,有效堵塞社区矫正工作中脱管、漏管、虚管等机制漏洞。
另一方面,推进检察监督机制配套改良,实现日常监督与动态监督相结合。一是发挥新型派驻检察优势,动态监测调整。二是发挥巡回检察“利剑”作用。加强监狱巡回检察监督,围绕服刑期限表现、生理和心理状况、财产性判刑履行、假释后监管条件等方面制作《假释案件审查要点》,重点核实罪犯是否符合假释的对象条件、期限条件和实质条件,假释从严或从宽情形把握是否适当,以此发现违规或不当假释的监督线索。深化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监督,重点审查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否明确,对假释人员是否开展实质化矫正工作,以及入矫、解矫、终止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切实提升法律监督效果。三是推行假释大数据监督模型。以监狱执法信息联网大数据平台数据和法院裁判文书网数据为基础,设计算法筛选出已经实际满足假释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后,根据“认罪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两大模块细化指标、科学赋分,再将得分较高的罪犯与以往假释判例进行智能化比对分析。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整合分析评分较高且与法院以往判例相似度较高的罪犯,由检察机关对其人工介入审查,对相对存疑信息开展调查核实,快速发现假释监督线索,推进以数字赋能假释监督向更高形态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