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在某市一大型超市地下停车场通过拉车门方式盗窃贾某购买的京东E卡2张,该卡面值2000元。刘某随后将其中一张京东E卡送给朋友徐某(徐某对该卡来源不知情),另一张未使用。徐某将自己的京东账户与该京东E卡绑定激活后,在京东商城线上消费800余元。贾某发现上述卡片被盗后,通过联系京东客服提供购买订单及实名信息,将该卡冻结并挂失,其损失为800余元。
评析:
京东E卡是京东公司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该卡具有预付性质。消费者购买后,卡内有预付的金额,可在京东平台指定范围内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费用,符合有价支付凭证的特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以下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上述司法解释强调“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而京东E卡是电子支付凭证,行为人将该卡片激活绑定到自己的京东账号后,实质上已经实现了对卡内金额2000元的完全控制,贾某通过京东客服及时挂失止损,徐某及刘某对剩余钱款未来得及消费,应视为消费者的自力救济,当属于事后挽回情节,不影响盗窃既遂的认定,只对量刑产生影响。综上,本案应认定2000元的盗窃数额,刘某构成盗窃罪既遂。王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