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案件,依法判决造谣者承担侵权责任,向当事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赔礼道歉。
原告贺某系知名网红。2023年11月,微博上突然出现“贺某间接害死白血病女生”“脚踏N条船”等信息,被告郭某在未经核实上述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就用其新浪微博账户“某某剧”对上述不实信息进行了转发。“某某剧”微博账户有52.7万粉丝,截至证据保全之日,该篇文章已被26次转发、259次点赞、59次评论,导致贺某声誉严重受损。2024年7月,贺某依法向大足区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郭某删除不实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用户转载或发布信息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如果网络用户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郭某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的不实信息,侵害了原告贺某的名誉,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郭某向原告贺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贺某维权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讯员 王庆香 记者 舒楚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