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2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朱敏辉(公民身份号码:132324197009051331)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废机油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渝足环催〔2025〕1号),督促其在接到该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足环执罚〔2024〕16号)确定的下列义务:立即到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中段24号我局支队办公室开具缴款手续并缴纳行政处罚罚款617500元(大写:陆拾壹萬柒仟伍佰圆整)。
朱敏辉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执法文书因当事人拒不配合,采用多种手段均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