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表中,违法驾驶人未及时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或无法联系,导致无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自然日)内未向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驾驶人有权提出听证,如需听证的应当在本机关告知后五日(工作日)内向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提出,逾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对未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4月25日
谭宗礼(身份证号码:512221195403178733)于2025年1月2日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省道508 35公里700米马头三叉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处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200元、记9分;罚款120元;罚款200元、记1分;合并执行罚款2020元。
许远朋(身份证号码:512221197309039031)于2025年1月3日驾驶无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白地公路0公里9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
许传青(身份证号码:512221196712029031)于2025年1月4日驾驶无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白地公路1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许传青(身份证号码:512221196712029031)于2025年3月1日驾驶无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白地公路1公里100米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处罚款500元;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黄佐光(身份证号码:512221195304208976)于2025年1月5日驾驶号牌为渝F9F82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白地公路1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黄绪奎(身份证号码:512221196512299096)于2025年1月5日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省道508 98公里500米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罚款3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3500元。
熊万安(身份证号码:512221196208048591)于2025年1月10日驾驶无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梨地路0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谭登奎(身份证号码:511204197606041915)于2025年2月1日驾驶号牌为渝BXK183的小型轿车在省道508 31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记12分。
程启发(身份证号码:512221196306188272)于2025年2月3日驾驶无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国道318 1785公里9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黄学全(身份证号码:512221196212258719)于2025年2月14日驾驶号牌为渝FEU31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省道508 28公里85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收缴机动车、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合并执行收缴机动车,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谭元均(身份证号码:512225196608072158)于2025年3月1日驾驶号牌为渝DP376N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白地公路1公里300米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处罚款500元;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张太国(身份证号码:512221196202288834)于2025年3月2日驾驶号牌为渝DE931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省道508 28公里3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
方文坤(身份证号码:512221196603298558)于2025年3月3日驾驶无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赶团路3公里3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彭利(身份证号码:500242199312133317)于2025年1月10日驾驶号牌为渝B256WY的小型面包车在国道318 1782公里950米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款500元。
骆仕成(身份证号码:511202197705304298)于2024年6月10日驾驶号牌为渝FFK769的普通摩托车在甘宁镇其他道路全线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
张廷均(身份证号码:511202198207126833)于2024年10月1日驾驶号牌为渝DP5413的普通摩托车在甘宁场镇道路1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汤世华(身份证号码:512221196306154371)于2024年10月3日驾驶无牌的普通摩托车在龙沙场镇道路1公里3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
何秋富(身份证号码:512221197008204590)于2024年5月27日驾驶号牌为渝F55E05小型汽车在甘宁镇其芳路1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记12分。
张开权(身份证号:512221196407293872)于2024年3月19日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X552县道3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500元罚款;200元罚款、记9分;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
孙萍(身份证号码:511204198306044369)于2025年3月24日20时47分,驾驶渝F09R16普通二摩托车在百安大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反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罚款240元,合并执行罚款1740元。
张龙树(身份证号码:511202197507125336)于2025年03月24日20时56分,驾驶渝B74410小型汽车在百安大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处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拘留3日,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陈元林(身份证号码:512201196705024018)于2025年1月8日10时41分,驾驶渝FFE056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五桥立交桥,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收缴机动车,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
王辉(身份证号码:512201196909110815)于2024年7月10日驾驶渝D71G15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龙都大道路段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0元。合并执行处15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王朝洪(身份证号码:512221197410185578)于2024年10月25日驾驶渝DB361R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龙都大道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
郭刚华(身份证号码:512221196308165015)于2024年12月22日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龙宝村委会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记9分。合并执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500元,记21分。
汪文昌(身份证号码:512201196805053115)于2025年1月5日驾驶渝F82W60小型汽车在龙祥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记12分;罚款1000元;合并执行处3000元罚款。
牟伦春(身份证号码:512221197103057015)于2025年2月12日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龙都大道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
周朝地(身份证号码:512201196704102838)于2025年2月15日驾驶渝D506H7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老万忠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方德荣(身份证号码:512223197811129393)于2025年3月8日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龙都大道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3000元,记12分。合并执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4000元罚款,记24分。
潘文才(身份证号码:512221196211215012)于2025年3月21日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柏操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处1500元罚款。
何天月(身份证号:51222119540115739X)于2025年03月6 日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万州区省道102443公里5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谭顺华(身份证号:512221196001157539)于2025年2月18日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省道102线534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李美福(身份证号:512221196405176859)于2025年2月3日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省道102线448公里5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叶上荣(身份证号:51222119700425737X)于2025年2月3日驾驶号牌为渝F28D2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省道102线448公里5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
何兰兴(身份证号:512201195301210872)于2025年1月5日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省道102线534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牟之安(身份证号:51222119551017739X)于2025年1月6日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省道102线534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陈家才(身份证号:512201196405064050)于2024年12月8日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万州区长青路1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
张明昌(身份证号:511204197610172651)于2024年11月1日驾驶号牌为渝D7279G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省道102线538公里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的。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罚款50元;合并执行罚款1550元。
张家付(身份证号:512221196505266851)于2025年2月3日驾驶渝AVS953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省道102线448公里5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
陈太文(身份证号码:512224196609277810)于2025年2月23日18时0分驾驶渝D7M206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孙家镇其它道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
陈俊侠(身份证号码:500231200111201498)于2024年10月18日00时08分驾驶渝DCN261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北滨大道路段时,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罚款50元;罚款3000元、记12分,合并执行罚款4550元。
易记忠(身份证号码:51222119641023139X)于2025年1月13日13时50分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高大路1公里5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240元;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740元。
易法春(身份证号码:512221196310141514)于2025年2月18日13时45分驾驶渝DJ969Q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泗华路路段473号,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记12分。
宋伦文(身份证号:511203197703204599)于2025年3月18日19时46分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塘坊大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的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500元;罚款50元,合并执行罚款1550元。
王新平(身份证号码:350128197106090010)于2024年5月12日10时12份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国道318 1860公里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分别处500元罚款;罚款200元、记1分;罚款200元、记9分,合并执行罚款900元。
谢长国(身份证号码:512221196205111399)于2025年3月7日驾驶临时号牌渝F73F38F小型面包车在北滨大道沙河大桥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记12分;罚款1000元;合并执行罚款3000元。
万良全(身份证号码:512221195709151015)于2025年1月10日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X549县道1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罚款200元记9分,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
谭世均(身份证号码:511224198207148854)于2024年3月12日驾驶渝F1D117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国道348 966公里600米,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给予收缴机动车、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罚款500元;罚款240元,合并执行罚款1740元。
陈华林(身份证号码:512221196703121338)于2025年1月16日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X550县道2公里5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分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罚款200元、记9分,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
付祥国(身份证号码:512221196001270966)于2024年5月18日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X549县道800米,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罚款3000元、记12分;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3500元。
李大万(身份证号码:5122211953100119950)于2025年1月11日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国道211 1459公里500米,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处罚款3000元、记12分;罚款1000元,合并执行罚款4000元。
李毅(身份证号码:511224198210302736)于2025年1月50日驾驶渝D9G087小型普通客车在国道348 966公里600米,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以外其他机动车,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1500元。
邹达富(身份证号码:512221196609040697)于2025年2月23日驾驶渝F13R29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熊家场1公里500米,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杨波(身份证号码:500101199907017718)于2025年2月11日00时40分驾驶渝BF394R小型轿车在北滨大道万棉路口3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记12分。
李成楷(身份证号码:341202199103012033)于2025年1月5日20时30分左右驾驶驾驶皖AP07D6小型汽车在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附近路段时,施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分别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罚款1000元,合并执行罚款3000元。
孙兴烈(身份证号码:512221196001231217)于2025年2月11日12时43分驾驶渝DK060E正三轮摩托车在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熊家场1公里300米附近路段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