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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犯罪态势与治理路径研究

  □ 唐康康 钱 轩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否认了法定货币属性。

  虚拟货币虽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属于虚拟财产。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是广义上的概念,包括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性利益。我国金融管理相关政策认定虚拟货币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未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违禁品,而且,刑法既保护合法财产的占有,也保护非法财产的占有。即使虚拟货币交易无合法地位,其占有、管理等权利也应当被刑法保护。同时,虚拟货币的数字性要求其基于网络存在,必然存在财产属性与电子数据属性的竞合,但是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社会流通性,能够进行交易,且具有唯一性,与可复制的电磁数据完全不同,权利人对持有的虚拟货币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因此,可以将虚拟货币作为财物进行刑法保护。

  虚拟货币犯罪类型及态势。虚拟货币犯罪是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另一种是以虚拟货币为犯罪手段或支付结算方式的犯罪。前者犯罪中,因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可能涉及“货币”“财物”“电磁数据”,在货币类、财产类、计算机类犯罪之间定性困难,但从法益保护、价值属性、数据属性等多方面,可以认定虚拟货币作为数字形式的非货币的财物,并对于窃取虚拟货币等行为认定为财产性犯罪。后者有传统犯罪以此为支付结算方式,也有洗钱等以虚拟货币为新的犯罪手段。

  在犯罪全球化趋势下,虚拟货币交易开始逐步成为洗钱等犯罪的新型犯罪手段,带来了更大的犯罪风险、预防及监管难度。

  虚拟货币犯罪治理路径。完善立法,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虚拟货币犯罪治理的前提是认识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统一司法标准,避免司法实践的认定冲突。

  通过大数据技术,提高犯罪监管能力。虚拟货币分布式的属性,使得每个用户均能掌握全部交易信息,借助关键密匙结点,分析全部交易记录,可以追踪、研判出交易去向、异常账户。同时,结合现有金融监管措施,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借助大额交易、境外交易,锁定交易双方,提高监管能力。

  明确虚拟货币价值认定标准。虚拟货币的价值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情节。因虚拟货币市场价格波动大,无权威交易平台,也不同于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财物,难以进行价值认定。可以参照盗窃物品的价值认定标准,以购买价、销赃价、犯罪时市场交易价等多种方式综合认定。

  加强国际协作。部分虚拟货币犯罪国际化趋势明显,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通过境内外虚拟货币平台交易,轻易地绕过监管,在境内外转移,理应加强国际协作,交流账户信息,及时识别异常交易,冻结犯罪资金。在必要的时候,还可进行司法协作,共享犯罪线索,共同治理虚拟货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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