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男子赵某站在他人车后阻止他人离开。他人缓慢倒车时,车辆尾部接触到赵某腿部,赵某顺势倒地。赵某因此诉请车主赔偿损失。近日,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因原告赵某提交多张无关票据且拒不提交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的行为妨碍诉讼秩序,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请。
案由:
赵某与孙某曾合伙做生意。2022年5月31日上午,赵某偶遇孙某,便与孙某协商解决双方合伙经营产生的经济纠纷。因协商无果,赵某在孙某想驾车离开时拉开车门抢走孙某的挎包。孙某将挎包抢回后发动车辆欲倒车驶离。孙某缓慢倒车过程中,车尾接触到赵某的腿部,赵某摔倒背部倒地。赵某倒地几秒后迅速起身跑到孙某车前,阻止孙某离开。后赵某住院,因孙某未承担任何医疗费用,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3万元。
赵某诉称,孙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撞到自己后,自己欲阻拦孙某离开时又被撞倒在地受伤。其住院治疗7天,出院诊断为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等。孙某辩称,自己当天开车并未撞到赵某,赵某的行为是“碰瓷”。报警后民警也未认定自己有责任。
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场视频未拍摄到赵某起身跑到孙某车前之后的画面。本案证人王某陈述车辆倒车过程中接触到赵某,赵某爬起来跑到车辆前方。赵某和孙某双方确认赵某跑到孙某汽车前方,阻止孙某离开。但除赵某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赵某跑到车辆前方后,孙某驾驶车辆再次撞倒赵某。
赵某提交了两张购买糖尿病药物的票据和事发两个月后的三张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经法院释明,赵某未向法院提交与本案有关联的病历和费用清单。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妨碍诉讼秩序,遂作出处罚决定书,对赵某处以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提出复议,上级法院维持了原决定。
评析:
赵某阻止孙某离开的行为超出了正常人处理纠纷的合理限度,对孙某造成了威胁,使孙某产生了恐慌心理。证据显示,孙某发动车辆后车速非常缓慢,赵某有足够的时间避开但未躲避,其在车辆尾部接触后顺势倒地。经调查,赵某是腿部接触到孙某的车辆,而赵某称其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对赵某的受伤存在过错,最终驳回赵某的诉请。
法律规定,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赵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不出有效证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赵某的行为妨害了法院的诉讼秩序,理应受到处罚。王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