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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费 诉请单位赔偿获支持

法院:为员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企业未缴纳社保,员工自掏腰包垫付社保等费用后,可否向企业追偿?不久前,桂林市秀峰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社会保险纠纷案。

  案由:

  2022年7月,孙先生入职桂林市某设备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帮他缴纳社保。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孙先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每月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半年时间里,孙先生共缴纳社保费用6155.46元。

  同年12月,因设备公司一直没有与孙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选择离职。之后,他申请劳动仲裁,还打起了官司。经仲裁委员会和两审法院确认:设备公司与孙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设备公司应支付孙先生两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此后,孙先生再次向秀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设备公司支付其入职期间缴纳的社保费用。

  设备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公司没有为孙先生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而且,孙先生自行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保,该缴费标准与单位应缴的职工标准存在差异,其主张的费用存在不合理之处。

  判决: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之前案件,两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孙先生在工作期间,因设备公司未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法定义务,导致孙先生自行承担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保费用,产生了财产损失,故设备公司应承担社保缴纳费用。

  根据相关标准,孙先生自行缴纳的社保费基数亦未超过桂林市的缴费基数,孙先生依此诉请设备公司赔偿6155.46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秀峰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孙先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6155.46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建立的重要制度,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自行垫付合理费用,依法应予赔偿。这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规范用工,任何规避社保责任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白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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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员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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